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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主任梅新和律师接受新闻媒体邀请,解读广西钦州强奸案,并发表律师观点

作者:时间:2020-05-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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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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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

晓燕背着刚摘的果子,独自前往离家不过500米的百香果收购点,换来了32元,但在回家途中遭同村29岁未婚青年杨某强奸及杀害。凶手手段极其残忍,引发外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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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

一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所以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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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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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某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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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律所主任梅新和律师解读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主任梅新和律师表示,从杨某毅整个犯罪过程的犯罪行为来看,杨某开始实施犯罪前,具有较强的犯罪预谋性。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了阻止受害人哭喊,杨某毅用刀具刺破受害人眼珠、割破喉咙,在受害人失去反应的情况下进行强奸,随后将受害人装进蛇皮袋,将受害人连同蛇皮袋浸泡在水里。从杨某毅的上述犯罪行为中,足见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且追求受害人快速死亡的结果。


梅新和称,对于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社会影响力极大的犯罪案件,自首未必能构成改判死缓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规定可知,犯罪分子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社会影响力极大的犯罪分子,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梅新和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调卷审查,足以可见该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及时参与,不仅符合法律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对社会的安稳也能起到一定的镇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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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左:楚天都市电子报  右:楚天都市报2020.5.11 A15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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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和律师简介


梅新和

律师 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主任

梅新和律师,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2011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中医药大学兼职教授,医药卫生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当代商报特邀新闻监督员。从事法律工作近20年,工作期间代理了诸多的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公司重组并购、企业信贷融资、房地产转让融资、征地与房屋拆迁、上市公司非诉项目以及具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案件(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

 

梅新和律师主要法律业务领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企业融资贷款法律业务、企业改制重组与并购法律业务、刑事辩护法律业务、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梅新和律师相关学术著作成果:

《刑法案例精析》、《刑事诉讼案例精析》、《房屋拆迁安置操作实务》、《房地产买卖租赁案例精析》、《商品房买卖操作实务》、《二手房买卖操作实务》、《房屋质量与房屋装修操作实务》、《物业管理操作实务》、《房屋租赁操作实务》、《合同纠纷案例精析》等著作3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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