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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6个月后前妻生了别人的孩子 男子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

作者:时间:2020-05-19 浏览:

 

离婚6个月后前妻生了别人的孩子

男子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案情描述

二娃离婚7个多月后,偶然发现前妻翠花在1个月前生了个大胖小子,但孩子不是他的。二娃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向翠花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二娃与翠花在2016年登记结婚,但因为性格问题,两人婚后大大小小矛盾不断,夫妻感情不和。2017年12月左右,两人就开始分居。2018年11月,翠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经法院调解离婚。2019年6月时,二娃偶然得知,翠花在2019年5月生育了一子。知道这个消息的二娃十分震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

 

在法院审理阶段,翠花说出了真相,孩子是她和朋友张某所生,并当庭出示了孩子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登记为张某。张某也出庭陈述,他曾与翠花发生过多次关系,孩子是两人生育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娃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二娃的诉讼请求。回家后,二娃越想越气,在2020年初,起诉到法院,要求翠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娃因翠花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怀孕并在离婚后生育子女的行为,导致受到精神伤害而提起诉讼。法院酌定翠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余元。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问题:

1.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致怀孕生子,能否要求赔偿?

2.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向第三者主张吗?

3.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随意要求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时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但也包括物质赔偿。实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对过错方经济上予以制裁和法律惩处,使无过错方得到一定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稳定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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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致怀孕生子的,能否要求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上述法律条文并没有兜底条款,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条款的五种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必须符合如下要件:出现导致离婚的违法行为;受害方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因果关系成立;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另一方无过错。其中关键的一个条件就是:离婚是因一方存在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换句话说,虽然有上述行为,但双方是因其它原因离婚的,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话,有过错方并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此,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只要无过错方在双方离婚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过错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方在登记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经法院审查其原配偶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证据是充分的,能否据此判决出轨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呢?既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因为法律规定的侧重点在于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即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界定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有时间上的持续、稳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在婚内出轨并生子的,另一方离婚后才发现并索赔损害赔偿的,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法院一般都予支持了;但一方仅有出轨行为并未生子,离婚时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却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往往都不支持。在笔者看来,这在法律适用依据上很不严谨。虽然,出轨生子要比单纯的出轨行为给夫妻另一方带来的伤害会更大。但,出轨生子并不等于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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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向第三者主张吗?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显然,第三者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方仅能对第三者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却无法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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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随意要求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主要有:1.适当经济补偿原则;2.必要加处原则,若一方过错程度大,使另一方陷入生存困难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考虑额外增加精神赔偿数额,以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功能;3.执行官自由裁量原则,若离婚精神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则由当地民政部门裁量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数额;若离婚纠纷由法院审理,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一个赔偿数额。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规定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心理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律师寄言

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的保证,一切社会关系都以婚姻为基础。婚姻关系,承载了人类的繁衍和进化。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然而,出轨一直都是个社会难题,多数人都会批判,但多数人又同时都会去做,这里面涉及到了复杂的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问题。无论学术研究如何深刻完美,在解决办法面前却总是束手无策。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整个社会对出轨的容忍度也越来越高,出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余律师只能寄语,号召可以参考学习一下苏格拉底的教诲:

 

 

我们都是人,都有优点和缺点,关键就在于怎么对待伴侣的缺点,理解自己的优点。自嘲、自黑、幽默感是生活的调和剂,在你接受自己的“缺点”的时候,或者说当你放下身段,把自己看得很无知的时候,就会心生谦逊,够欣赏别人的优点,包容别人的缺点,不会对彼此产生厌倦,在长期的婚姻关系中珍惜彼此。

 

当你准备好,只选择承诺一次的时候,你能感受到幸福,学会了生活,理解了人生。但是当你不信守承诺,允许自己见异思迁的时候,你可能怀疑爱情,会有外遇,留下遗憾。

 

 

余锦兵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律师

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余锦兵律师,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学硕士。执业至今,余律师已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抓住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部分经典案例

1、某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人,后该案被撤销。然后为该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时通告最新政策动态,并提供合理建议,帮助该公司及时规避刑事和民事法律风险。

2、海淀区全国第一起某某涉及打车软件强奸案辩护律师,该案社会影响较大。

3、海淀区某某杀妻弑子案,代理被害人家属,加害人被处以无期徒刑,家属得到充分赔偿。

4、昌平区张某某聚众淫乱案辩护律师,该案非常罕见,社会影响较大,被告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5、某大学生张某某校园内酒后驾车高速行驶致一女大学生死亡、另一女大学生重伤,并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案,担任辩护律师,张某被判处缓刑。

6、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格桑等未成年藏民抢劫案辩护律师,被告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7、西城区张某信用卡诈骗案辩护律师,检方认定诈骗金额为35万,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诈骗金额为13万,被告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8、北京市昌平区某女妨害公务(袭警)案辩护律师,案件被撤销。

9、北京市昌平区蔡某非法行医案案辩护律师,案件被撤销。 

10、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等藏民盗窃案,被害人代理律师,得到充分赔偿。

 

刑事法律事务部简介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C R I M I N A L  D E F E N S E

 

刑事业务是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精研领域之一,刑事业务部由一批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超的执业律师组成。本部践行团队合作精神,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资源,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刑事法律事务部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卓越成效,辩护了多起典型、有着较大影响的案件。在长期执业过程中,本业务部以严谨的态度、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精神钻研案件,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在维护刑事案件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方面,本业务部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本团队作为受害方代理人积极参与诉讼,最大程度的降低受害方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受害方“雪上加霜”的局面。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刑事业务部由一批精英律师组成,团队律师均具有优秀刑事律师的品质,生活阅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高,工作兢兢业业,高度负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会见犯罪嫌疑人
  • 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 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 査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 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 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
  •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调查和收集证据
  • 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 出庭准备
  • 参加法庭调查
  • 参加法庭辩论
  • 休庭后工作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 调查和搜集证据
  • 出庭参加诉讼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 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 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 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刑事案件申诉
  • 申诉案件立案
  • 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