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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案例:没有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照样胜诉

作者:杨丹丹时间:2019-11-18 浏览:

 案例七:

案件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工程纠纷

案件裁决结果:

1.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濮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34755.5元,并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151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案件介绍:

2013年6月份,濮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某工程的防腐工程,濮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后交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陕西的分公司盖章,但濮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手头无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统计总工程款为2084755.5元,濮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仅收到工程款1150000元,分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也陆续撤离,濮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救济无门,事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站找到了杨丹丹律师,律师经过咨询解答后,濮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委托杨律师承办此案件。

律师代理意见与相关工作: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便开展起诉工作,由于濮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远远不能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其工作人员甚至连该项目工程的准确名称和官方负责人员都不清楚,仅证据收集工作便持续了近半月。起诉后对方公司申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又申请了管辖权异议上诉,好在与法官多次沟通后案件迅速进入审判程序,由于对方公司人员到场,案件事实得以确认,最终判决全部支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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