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丨 时间:2019-11-18 丨 浏览:
案例八:
案件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房屋买卖;返还购房款;一赔购房款赔偿
案件裁决结果:
1.驳回甲要求某公司支付已付购房款127000元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要求;2.驳回甲向乙公司主张赔偿9207.5元的损失的要求,
案件介绍:
2013年3月2日,甲与乙公司签订《商铺内部认购合同》,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位于某地段的商铺。商铺的面积为25.4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元,总金额127000元。甲于合同签订当日将总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出具了收款收据。后乙公司迟迟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协商未果,甲起诉到人民法院,甲认为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商铺内部认购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一倍的赔偿责任、实际损失及利息。乙公司的商铺因违法而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很多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无力全部退还购房者的房款,乙公司希望律师能尽量减少赔偿数额,并尽量延长审理期限给公司缓冲的时间。事后乙公司委托杨丹丹律师承办此案件。
律师代理意见与相关工作: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便开展起诉工作,一方面与被告协商,另一方面充分整理证据和答辩意见,在协商无果后与法官沟通案情,发函件沟通不构成支付双倍购房款的理由、违约金过高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原告对房屋没有证书明知的过错等,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仅支持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被告主张的127000元赔偿和9207.5元的损失均被驳回。